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10.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律和()的規定,對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進行定期檢驗。

10.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律和()的規定,對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進行定期檢驗。

《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進行定期檢驗。對檢驗合格的,行政機關應當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

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對被許可人生產經營的產品進行抽樣檢查、檢驗、檢測,並依法對其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檢查時,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查閱或者要求被許可人提交有關材料;被許可人應當如實提供相關信息和資料。

擴展數據:

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應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壹)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權限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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