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對被許可人生產經營的產品進行抽樣檢查、檢驗、檢測,並依法對其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檢查時,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查閱或者要求被許可人提交有關材料;被許可人應當如實提供相關信息和資料。
擴展數據:
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應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壹)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權限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