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職稱法律規定》第三條(1)。申請人應當保證申請材料的真實性。發現或舉報有弄虛作假行為,經調查核實的,取消參評資格。三年內禁止申報更高壹級專業技術崗位,並視情節輕重追究相應責任。2、申請人不得親自或委托他人向學校職稱評審推薦專家庫成員提交自己的評審總結或其他申請材料。在職稱申報期間,嚴禁個人或單位通過發短信、打電話、親自走訪、送材料等方式向職稱評審推薦專家庫成員幹擾職稱評審工作。壹經發現或舉報,經調查核實的,取消其資格,三年內不得參加評優。3.學校各單位要嚴格控制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相關職能部門要認真審核申請人的工作量和提交材料。對在審核推薦工作中違反政策法規、不堅持原則和標準、為申報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或個人,壹經發現或舉報,並經調查核實的,要追究有關單位及其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