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信息《鄭州大學授予學士學位規定》第壹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本科畢業生,可以申請授予學士學位:
(壹)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高等學校學生行為規範》、鄭州大學相關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德、智、體、美全面發展;
(2)在學校規定的學習期限內達到鄭州大學人才培養方案的要求,經考核準予畢業,在課程學習報告表和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中明確掌握本學科的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和基本技能,初步具備從事科學研究或承擔專業技術工作的能力。
第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授予學士學位:
(壹)違反第壹條第壹款言行,造成嚴重後果,經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二)因違反學校紀律或考試作弊受到記過及以上處分的;
(3)課程不及格16學分以上(不含選修課),平均績點平均值低於2.0者;
(4)已完成課程者。
參考資料:
鄭州大學-鄭州大學授予學士學位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