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照介紹如下:
駕駛證被稱為機動車駕駛證,也被稱為“駕駛執照”。根據法律,機動車駕駛員需要申請執照。
駕駛機動車需要壹定的駕駛技能。隨意駕駛機動車,可能發生交通事故,無證不能上路行駛。但對於已經具備安全駕駛技能的人來說,他們駕駛車輛上路,這個允許的憑證就是“駕駛證”。這說明駕照是壹種“準駕車型證”。
駕駛車輛的許可是通過頒發駕駛執照獲得的。這說明考駕照是壹種有壹定格式的行為,必須由專門的機構頒發。
在國際上,駕照被定義為“由主管當局頒發的允許駕駛車輛以便駕駛汽車的證書”。(摘自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關於建議汽車駕駛員的方式的最低統壹規則,供批準)
我國對駕駛證的定義是:機動車駕駛證是指依法允許學習駕駛機動車的人。經過學習,掌握了交通法規知識和駕駛技能,並經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發給合法證件,允許其駕駛某型機動車。
2009年6月1日,全國2.2萬人持身份證異地申領駕駛證,1.7萬摩托車車主享受跨省異地車輛免檢政策。
同月,修訂後的《機動車駕駛員考試內容和方法》(GA1026)於6月65438+10月1日實施,突出了安全文明駕駛、典型違法行為認知等內容的考核,增加了多項考試項目的時限,增加了直接判定為不合格的駕駛操作次數。
60周歲以上的不得駕駛大型客車、拖拉機、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70周歲以上人員不得駕駛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兩輪摩托車和輪式自行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