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裏的處分類型有警告、記過、留考、開除學籍。
根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
第五十壹條學校應當對違反法律、法規、本規定和學校紀律的學生進行批評教育,並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紀律處分:
(1)警告;
(2)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驗;
(5)開除學籍。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2.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儉學、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和文體活動;
3.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和學生貸款;
4.在思想品德、學習成績等方面得到公正的評價。,並在完成學校規定的學業後取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
5.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有異議的,向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申訴;對侵犯學校和教職工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出申訴或者提起訴訟;
被學校處罰會怎麽樣?
被學校處罰壹般無所謂,因為可能只是口頭處罰,只會在學校裏公布。總的來說,對妳的未來沒有影響,只要不犯特別大的錯誤。
這在各個學校之間並不統壹。如果放在檔案裏,包括處分聲明和撤銷聲明,都會壹直跟在妳的檔案裏,對以後找工作或者上學都有影響。
同等情況下,學校和工作單位會優先考慮未受過處分的學生。因重大違反有關規定受到處分的,不能參加公務員考試,但對於處分是否認定為重大違紀,沒有明確規定,主要看用人單位的態度。報考軍校沒有優勢。
留校察看處分屬於教育行政處分,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在《各級學籍管理辦法》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