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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生活中的法律問題

原告:被告甲:中國銀行XX支行。

2000年2月1日下午約16時,甲方到中國銀行XX支行辦理存取款業務。原告填寫存款金額為94320元的付款憑證後,連同龍卡和現金壹並交給了被上訴人的業務經理。除尾數4320外,原告支付給被告業務員的全部定金為100元,100件。被告業務員在收到上訴人遞上的付款憑證並存入現金時,沒有當面清點大額,於是將現金移到與之相連的另壹張桌子上,用點鈔機清點。數了數,他告訴原告,總金額是84320元。從被告提供的監控視頻資料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被告代理機構的另外兩名員工在制作壹些錢的過程中,發現了兩張壹百元的假幣,原告隨即追加了兩張壹百元的硬幣。雖然視頻顯示被告第壹櫃員的工作臺上有壹筆其他業務的錢,但被告的收銀機和點鈔機的高度都在正常人可以忽略的範圍內,所以點鈔的整個過程對原告來說是壹個可觀的、清晰的範圍。原告認為被告管理人的違規操作給原告造成了10000元的損失,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原告10000元的損失。

壹審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認為存款業務的操作是面對面的,原告當時處於清醒狀態。如果有爭議,原告可以立即直接提出,但原告當天沒有提出異議。

二審撤銷了壹審的民事判決,認為被告如果覺得原告存入的大額現金與付款憑證上填寫的金額不符,應當在收取現金時指出,未經核對的,應當轉移到其相鄰的工作臺進行清點。違反規定,上訴人案由成立,被告應在開庭7日內向原告支付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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