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畢業生在實習期可以簽訂實習協議,滿了可以和公司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因為目前對於學生實習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屬於法律空白,所以實習只能定義為民事協議,而不是勞動法的調整。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只能根據協議中約定的條款確定,但條款內容不得有明顯的不公平或不合法。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
因為沒有畢業證的大學生實習期不是正式工作,不可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大學生在實習期簽訂實習協議就夠了。
法律依據:
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
第十二條
學生利用業余時間兼職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的不得簽訂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