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十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登記市場主體。但是,除非個人出售自己的農副產品和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便民勞務和零星小額交易,不需要依法取得許可,也不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進行登記。
第七十二條國家進出口管理部門應當推進跨境電子商務報關、納稅、檢驗檢疫綜合服務和監管體系建設,優化監管流程,推動實現信息共享、監管互認和執法互助,提高跨境電子商務服務和監管效率。跨境電子商務經營者可憑電子單證向國家進出口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