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跨境貿易電子商務出入境貨物、物品境外采購相關監管事項的公告按照相關規定執行。1.電子商務企業或個人、支付企業、海關監管場所經營者、物流企業等。應按照規定通過電子商務通關服務平臺及時向電子商務通關管理平臺傳輸交易、支付、倉儲和物流數據。2.電子商務企業或者個人、支付企業、物流企業應當在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申報前,向海關提交訂單、支付、物流等信息。3、電子商務企業以《貨物清單》形式辦理申報手續時,應按照壹般進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免稅手續,並提交相關許可證件;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匯總報送海關時,不需要辦理相關的征免稅手續,重新報送許可證。個人以《物品清單》形式辦理申報手續時,應當按照進出境個人郵遞物品的有關規定辦理征免稅手續。屬於出入境管理的物品,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4.海關應當按照規定對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進行風險控制和查驗。海關實施查驗時,電子商務企業、個人和海關監管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現行海關對進出口貨物查驗的有關規定提供便利,電子商務企業或者個人應當到場或者委托他人配合海關查驗。電子商務企業、物流企業、海關監管場所的經營者發現涉嫌違規、走私行為的,應當主動向海關報告。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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