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是上級黨委組織部在上任前進行了公示,任命這位同誌為縣委副書記;
2.後來縣級人大常委會任命該同誌為副縣長、代理縣長,再經過壹年半的縣人大全體會議正式任命為縣長。
法律依據: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七)撤銷下壹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八)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九)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省長、副縣長、副區長的個別任免;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應當報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十)根據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的提名,決定本級人民政府秘書長、局長、主任、委員會主任、科長的任免,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