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200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
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處以二百元至壹千元罰款,或者拘留十日,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壹)冒用他人身份證或者使用偽造的身份證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
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冒用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沒收。
第十八條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所列行為之壹,進行犯罪活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裏有兩層意思:第壹,因為身份證是個人專屬證件,如果借給別人,會受到法律的制裁。第二,丟失後被他人冒用,妳不承擔責任。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民在使用身份證時,使用相關證件的部門有核對人證壹致性的義務,確認無誤後方可為持證人辦理相關業務。居民身份證丟失被他人冒用的,冒用者及相關部門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丟失身份證者對其未實施的行為不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