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報表、報告和其他文件、資料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
(四)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