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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的意義何在?

法律分析:擔保法是為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實現,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而制定的法律。我國擔保法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之日起廢止,其相關內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所概括。規定擔保分為保證、質押、抵押、留置和定金。設置它的目的是為了保障交易安全,規範行為秩序。在實踐中,五種保障方式可以根據不同的需求分別適用。擔保是指債務人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為保證其債權的實現,要求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擔保權益實現時,擔保權益的持有人有權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實現擔保物權的,擔保物權人對擔保財產依法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條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其債權的實現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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