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施工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拆除等活動,各施工單位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接工程。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壹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開工15日前,將下列材料報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壹)施工單位的資質證書;
(二)擬拆除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可能危及相鄰建築物的;
(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4)堆放和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條從事建築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拆除的施工單位,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設備和安全生產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接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