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聯邦法院系統
聯邦法院系統實行三級制,即聯邦最高法院、聯邦上訴法院和聯邦審判法院。此外,還有稅務法院等特殊法院。
聯邦最高法院是加拿大的最高司法機關,受理對省和地區上訴法院所作裁決的上訴,以及對聯邦上訴法院所作裁決的上訴。它的決定是最終的。目前,聯邦法院有九名最高法官。有資格成為加拿大最高法院的法官是各省法院的法官或者是取得律師執照10年以上的人。
聯邦法院也審查由聯邦政府任命的行政官員作出的決定,如移民上訴委員會和國家假釋委員會。
2、省級法院系統
大多數省或地區法院分為三級,即省高級上訴法院、省高級司法法院和省法院。
省高等上訴法院受理高等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上訴。
省級法院審理爭議金額較小的民事案件和處罰較輕的刑事案件。如果對省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可以向省高院上訴。
擴展數據:
加拿大法律傳統
加拿大法律主要來自不同的法律傳統:習慣法和民法。也就是說,加拿大在法系分類上屬於混合法系。加拿大的法律制度顯示了英國和法國的法律傳統,是17、18世紀殖民者帶來的。這壹特點在英國普通法傳統和魁北克民法典的重要性中得到了突出。
經過幾個世紀的發展,英國的普通法體系形成了今天加拿大十個省和三個地區的法律基礎。這壹制度的規則基於多年來不斷發展並隨著形勢變化的先例、司法裁決和習慣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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