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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不予立案監督後的救濟

法律分析:首先,刑事立案監督是壹種司法救濟程序。而不是刑事立案程序所必須的法律監督。刑事立案主體依法享有刑事立案權,但這種權利是有條件的,必須在司法公正的前提下運行。當刑事立案活動可能造成司法不公時,這壹權利會受到刑事立案監督權的限制,檢察機關會依法提供司法救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審理民事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壹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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