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擔保法》中關於追索權的規定

《擔保法》中關於追索權的規定

法律分析: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被連帶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不能向債務人追償的部分,由連帶保證人按照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條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其債權的實現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百九十四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擔保債務的履行,不轉移財產占有而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的,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四百二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讓與債權人以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 上一篇:我能把自己的房子賣了再賣嗎?
  • 下一篇:釣魚島博物館上線。博物館裏有哪些亮點?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