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債務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債權人請求以擔保財產擔保全部債務履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人主張對未經其書面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也就是說,如果主債權被分割或轉讓,其他債權人可以主張對其債權份額行使擔保物權;主債務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時,債權人可以請求用擔保財產擔保債務的充分履行,但由債務人提供擔保。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保安處分制度的解釋》第三十九條。主債權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債權人就其債權份額行使擔保物權,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主債務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債權人請求以擔保財產擔保全部債務履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人主張對未經其書面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