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對《擔保法解釋》第39條的理解

對《擔保法解釋》第39條的理解

根據我國《民法典》關於擔保制度的司法解釋,第三十九條內容為:主債權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債權人就其債權份額行使擔保物權,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債務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債權人請求以擔保財產擔保全部債務履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人主張對未經其書面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也就是說,如果主債權被分割或轉讓,其他債權人可以主張對其債權份額行使擔保物權;主債務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時,債權人可以請求用擔保財產擔保債務的充分履行,但由債務人提供擔保。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保安處分制度的解釋》第三十九條。主債權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債權人就其債權份額行使擔保物權,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主債務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債權人請求以擔保財產擔保全部債務履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人主張對未經其書面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上一篇:大學安全委員會是做什麽的?
  • 下一篇:傳染病傳播應該承擔什麽責任?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如何判斷?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