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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屬於行政法嗎?

法律主觀性:

《擔保法》已經失效,在民法典中由擔保部分對擔保作出法律規定不是行政法。行政法是行政和與行政有關的法律規範的總稱,而保安法典只是民法典的壹部分,沒有獨立的法律地位。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1,10月28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同時廢止。

擔保是指法律為保證特定債權人實現其債權,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特定財產,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制度。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386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擔保權益實現時,擔保權益的持有人有權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387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其債權的實現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388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附屬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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