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即宣告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後,依法作出判決並宣布的制度。法庭宣判有兩種,壹種是當庭宣判,壹種是定期宣判。當庭宣判是指法院當庭作出判決或裁定。雙方當事人無需等待判決結果,即可當場了解案件判決的情況;定期宣判,是指人民法院在合議庭評議完畢或者獨任審判員審理終結後,擇日宣布判決。法院是否會當庭宣判,要看案件的具體情況和庭審的進展。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爭議事實後,可以當庭宣判;因故不能當庭宣判的,例如合議庭需要進壹步評議,案件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也可以擇日宣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宣告判決,壹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在五日以內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布後立即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送達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