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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權益的不可缺少性

法律分析:擔保物權的不可分離性是指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債權人可以行使抵押物的全部權利。主要體現在,如果壹部分債權消失,如清算、轉讓,債權人仍對擔保權未清償部分行使全部權利;如果壹部分擔保物權喪失,剩余部分仍將擔保全部債權;已分期履行的債權部分未履行時,債權人對全部抵押物有優先受償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條,擔保物權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從其約定。

第三百九十條在保證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的,擔保物權人可以優先獲得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也可以提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保證制度的解釋》第三十八條。主債權未全部清償,擔保物權人主張以全部擔保財產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留置權人行使留置權的,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五十條的規定辦理。

擔保財產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擔保物權人主張對分割或者轉讓的擔保財產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法律或者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主債權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各債權人主張就其債權份額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債務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債權人請求以擔保財產擔保全部債務履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人主張對未經其書面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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