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壹款規定,單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條件為:1。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2.履行期屆滿前,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3.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4.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有上述情形之壹的,可以單方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四條第壹款規定,撤銷權的行使期限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權利的,該權利消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 *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壹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中止履行: (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或者抽逃資金逃避債務的;(3)商業信譽的損失;(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的。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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