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允諾的核心在於民事主體單方為自己設定義務,使對方能夠獲得權利。根據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則,民事主體在不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情況下,可以任意處分自己的財產或權利,其處分行為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就應當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民事主體可以根據自己的物質或精神需要,單方為自己設定義務,放棄要求對方支付對價。民事主體壹旦作出承諾,就應該恪守信用,自覺受信用約束。不允許他隨意收回他的諾言。如果撤回承諾給他人造成損害,他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單方允諾是意識形態者單方作出的意思表示,不需要任何人作出任何表示就具有法律效力。單方允諾是債務發生的基礎之壹。表意人表示意思時,債權債務關系產生,表意人有為自己設定的義務。在現代契約社會中,單方允諾現象時有發生,法律有必要對其予以承認和保護。許多國家的民法中都有關於單方允諾的規定。如《意大利民法典》將“單方允諾”單列壹章,與合同、不當得利、無因管理壹起作為債的發生的根據,其第1987條至1991條就是關於單方允諾的規定。再如,《德國民法典》也在債的關系法第二部分對單方允諾的典型形式作了詳細規定。我國《民法通則》中沒有關於單方允諾的具體規定,但司法實踐中已經出現了單方允諾引發的糾紛,單方允諾糾紛的典型案例也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