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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面承諾的含義

單方允諾是指思想家對相對人作出的為自己設定某種義務並使相對人獲得某種權利的意思表示。單方允諾也稱為“單方面行為”或“單方面約束”。

單方允諾的核心在於民事主體單方為自己設定義務,使對方能夠獲得權利。根據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則,民事主體在不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情況下,可以任意處分自己的財產或權利,其處分行為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就應當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民事主體可以根據自己的物質或精神需要,單方為自己設定義務,放棄要求對方支付對價。民事主體壹旦作出承諾,就應該恪守信用,自覺受信用約束。不允許他隨意收回他的諾言。如果撤回承諾給他人造成損害,他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單方允諾是意識形態者單方作出的意思表示,不需要任何人作出任何表示就具有法律效力。單方允諾是債務發生的基礎之壹。表意人表示意思時,債權債務關系產生,表意人有為自己設定的義務。在現代契約社會中,單方允諾現象時有發生,法律有必要對其予以承認和保護。許多國家的民法中都有關於單方允諾的規定。如《意大利民法典》將“單方允諾”單列壹章,與合同、不當得利、無因管理壹起作為債的發生的根據,其第1987條至1991條就是關於單方允諾的規定。再如,《德國民法典》也在債的關系法第二部分對單方允諾的典型形式作了詳細規定。我國《民法通則》中沒有關於單方允諾的具體規定,但司法實踐中已經出現了單方允諾引發的糾紛,單方允諾糾紛的典型案例也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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