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壹)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違反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考試或者讓他人代替考試,組織作弊,利用通訊設備或者其他設備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牟利,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者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5)學位論文和發表的研究成果中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或者代寫、買賣學位論文的;
(六)違反本條例和學校規章制度,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和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犯其他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多次違反校規受到紀律處分,教育不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