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出版署發布的《出版物市場管理暫行規定》規定:違反規定,出版、發行、附送、出租含有反對憲法、危害國家利益和主權、違反國家民族政策、宣揚淫穢、迷信、暴力和法律法規內容的出版物的;發行、分發、附送、出租國家明令禁止的出版物;發行、分發、附送、出租盜版或盜印出版物;發行、分銷、附送、出租出版單位出版的無書號、刊號、版號的非法出版物。有上述行為之壹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沒收非法發行的出版物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三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
法律客觀性:
《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壹條未經批準設立出版物出版、印刷、復制、進口單位,或者擅自從事出版物出版、印刷、復制、進口、發行活動,假冒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偽造、假冒報刊名稱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定職權予以取締;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和用於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非法經營額654.38+0萬元以上的,處5倍以上654.38+0倍以下的罰款。非法經營額654.38+0萬元以下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