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麽,對於違反《條例》的行為應該實施什麽樣的處罰措施呢?對此,鄭秋申告訴記者:“如果上位法的相關法律法規已經規定了處罰,則從其規定。處罰遵循公正、公開原則,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作出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不涉及行政強制。對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經集體討論後作出處罰決定;違法行為輕微、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條例規定的處罰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教育也是手段。通過處罰和教育,使其不再危害社會,預防和減少文物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條例》還規定,政府各職能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讓有權者有責、有責、盡責,是工作的常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