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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的確立和追究

鄭秋申解釋說,法律責任是《條例》不可或缺的壹部分。《條例》第五章“法律責任”是在上位法框架下制定的,包含兩層含義:壹是合法公民或單位應當履行的行為;二是責任人應承擔的負面評價或相應的處罰、處分或處分。《條例》在規定權力、權利和義務的同時,明確了公民和政府職能部門相應的法律責任,以規範或限制權力、權利和義務的行使,防止濫用權力、權利或失職、懈怠義務,從而確保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

那麽,對於違反《條例》的行為應該實施什麽樣的處罰措施呢?對此,鄭秋申告訴記者:“如果上位法的相關法律法規已經規定了處罰,則從其規定。處罰遵循公正、公開原則,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作出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不涉及行政強制。對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經集體討論後作出處罰決定;違法行為輕微、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條例規定的處罰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教育也是手段。通過處罰和教育,使其不再危害社會,預防和減少文物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條例》還規定,政府各職能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讓有權者有責、有責、盡責,是工作的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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