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普遍性、確定性和形式合理性。普遍性意味著法律規範具有普遍約束力。確定性意味著法律規範的表達是清楚的,不含糊的。形式理性是法律規範的設定、表達和適用,符合社會成員正常的理性水平和行為能力,能夠被社會成員理解和實踐。
第二,全國性的。法律規範反映國家意誌,國家負責制定、頒布和實施。
第三,強制性。法律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法律的約束力是法律強制力的外在表現。如果行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就可能導致法律上的不良後果。國家權威是法律效力的主要來源。
第四,就在世界上。無論法律的具體形式是什麽,它總是追求在創造者眼中屬於正義的目標,要求形式上的正義。
第五,以權利義務的設定為核心內容,通過權利義務關系來規範和調整社會關系。
第六,階級定位。在階級社會中,法律傾向於確認有利於統治階級的民族保護和發展的目標和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