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對終局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終局裁決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未起訴的,裁決發生法律效力。
仲裁程序如下:
1,申請和受理;
2、仲裁庭的組成,仲裁機構仲裁案件,不是由仲裁委員會直接仲裁,而是通過壹定的組織,這種組織稱為仲裁庭;
3.聽證和裁決。
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則如下:
1.自願原則:指當事人自願通過仲裁解決爭議的原則。在這壹原則下,雙方當事人必須自願達成仲裁協議,否則仲裁機構不予受理,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仲裁員和仲裁機構;
2.獨立性原則:仲裁不受其他行政機關或個人的幹涉;
3.合法和公平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有責任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未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