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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服仲裁結果,起訴我,怎麽辦?

如果單位對仲裁結果不服提起訴訟,當事人需要準備相關材料應對訴訟。對仲裁裁決結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勞動者對終局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終局裁決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未起訴的,裁決發生法律效力。

仲裁程序如下:

1,申請和受理;

2、仲裁庭的組成,仲裁機構仲裁案件,不是由仲裁委員會直接仲裁,而是通過壹定的組織,這種組織稱為仲裁庭;

3.聽證和裁決。

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則如下:

1.自願原則:指當事人自願通過仲裁解決爭議的原則。在這壹原則下,雙方當事人必須自願達成仲裁協議,否則仲裁機構不予受理,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仲裁員和仲裁機構;

2.獨立性原則:仲裁不受其他行政機關或個人的幹涉;

3.合法和公平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有責任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未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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