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的相關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從子女身心健康和維護子女合法權益的利益出發,結合父母的撫養能力和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子女撫養問題。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以下具體意見:
15.離婚後,壹方要求變更撫養關系,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另行起訴。
16.有下列情形之壹,壹方請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 * *,壹方因重大疾病或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 * *共同生活的父母壹方未盡到撫養義務或者虐待子女,或者與子女* * *共同生活確實對子女身心健康產生負面影響的;
(3)年滿10周歲的未成年子女願意與對方共同生活,對方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的變更理由。
17.父母雙方同意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