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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惡意轉讓怎麽辦?

法律分析:工作崗位調整是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首先要與勞動者達成壹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調整崗位,原則上無效。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繼續要求工作單位履行合同,也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雙倍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勞動合同修改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壹份。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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