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履行統壹領導職責的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壹)未按要求采取防範措施,造成嚴重突發事件的;(二)未及時消除已經發現並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隱患,造成重大突發事件的;(三)未做好應急設備設施的日常維護和檢測,導致嚴重突發事件發生或者應急危害擴大的;(四)突發事件發生後,不及時組織應急救援工作,造成嚴重後果的。前款規定的行為,由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