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征兵工作條例》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可以組織對體檢合格人員進行抽查;抽查中發現不合格人員比例高的,均應進行復查。第二十壹條征兵醫療機構實行資格審查和認證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有資質的醫院或者專業體檢機構作為征兵體檢機構,設立征兵體檢站。征兵醫療機構資質認定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中央軍事委員會(以下簡稱軍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沒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醫院和體檢機構的,經省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和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選擇其他合適的地方設立征兵體檢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