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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法律分析:用於違法事實清楚、確鑿,案情簡單,不需要進壹步調查取證,有法律依據進行處罰,可以依法當場作出處罰決定的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十壹條。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200元以下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填寫預定格式和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收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註明。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罰款的數額、時間和地點、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報行政機關備案。

第五十三條依照本法第六十七條至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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