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經濟法調整的各種經濟法律關系的權利和義務是經濟性的。在各種經濟管理和經濟協作活動中,國家機關與社會組織之間、生產經營者之間、社會組織與生產經營者之間依法產生壹定的權利和義務。這種關系的存在是為了達到壹定的經濟利益。因此,經濟法律關系的權利和義務是經濟性的,這是經濟法律關系的顯著特征。
3.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具有特殊性。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特殊性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主體依法進行的活動只能是經濟活動。這是由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決定的。
(2)主體存在的形式多樣,層次分明。這是由各種所有制和經濟活動的相對獨立性決定的。
(3)主導地位不平等。在宏觀經濟活動中,國家經濟管理機關與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和企業的權利和義務是不對等的。因為國家經濟管理機關代表著國家的意誌,它作出的決定,其他經濟主體必須服從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