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445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其全部或者部分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根據債權的性質不得轉讓;
(二)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法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貨幣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該款債權不可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權利轉讓給第三人,但根據合同的性質、當事人的約定以及依照法律規定不能轉讓的除外。
擴展數據
債權與“債”的對稱性它是指權利主體在債的關系中所擁有的要求義務主體做或不做某事的權利。債權和債務共同構成了債務的內容。債權與物權相對應,成為物權的重要組成部分。與物權相比,債權具有以下特征:(1)債權的客體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履行義務的某種行為;物權的客體只是物。(2)債權的權利義務主體只能是特定的人;財產權只是權利主體是特定的,而義務主體是不確定的。(3)債權無追索權,物權有追索權。債權可分為合同產生的債權、侵權產生的債權、不當得利產生的債權和無因管理產生的債權。因債權人人數不同,可分為單壹債權和多數債權;因為債權人之間的責任關系可以分為若幹債權和連帶債權;債務履行的選擇性可分為簡單債權和選擇性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