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得公民權利主要有四種方式:
1.民事法律行為: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如合同、遺囑等,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2.事實行為:不以意思表示為要件,根據法律規定直接產生法律效力的行為,如拾得遺失物、尋找埋藏物等。
3.事件:與人的意誌無關,能引起民事法律關系變化的客觀事實,如自然災害、人的出生、死亡等。
4.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這是指除上述三種方式以外,法律明確規定的其他方式,如依法取得的合法繼承權。
民事權利是民事主體享有的利益範圍和為實現某種利益而實施某種行為或不實施某種行為的意誌。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個人信息等。
財產權:包括財產權和債權。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其他物權。所有權包括動產、不動產、建築物所有權等。用益物權包括宅基地權、建設用地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地役權和居住權。擔保物權包括抵押、質押和留置權。債權包括單方允諾的債務、合同債務、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締約過失及其他法定債務。
根據性質和功能,民事權利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和形成權。支配權包括物權、人身權和知識產權。
總而言之:
民事權利的取得方式多種多樣,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為、事實行為、事件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這些方式都有其特定的法律效力和規定,民事主體在取得民事權利時應遵循相關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