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立案結案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通過“終結本執行程序”結案:
(壹)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向人民法院申請被執行人書面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
(二)因被執行人無財產,中止執行滿二年,並經查證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三)申請執行人明確表示無法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或者財產線索,在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後,人民法院書面認定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的財產無法拍賣,或者動產、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利經兩次拍賣仍被拍賣,申請執行人拒絕接收或者未依法交付清償債務,人民法院用盡財產調查措施後,被執行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
(五)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後,被執行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或者雖有財產但不適宜強制執行,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分期履行,尚未履行完畢的;
(六)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屬於特困群體,執行法院給予適當救助的。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案件是否終結本執行程序進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