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環境法中的環境權理論認為,環境法律關系的主體有享有適宜環境的權利和保護環境的義務。具體而言,它是指生活在良好健康環境中的權利,參與國家環境管理的權利,以及在環境保護中的監督、檢舉、控告和起訴的權利。因此,當公民的環境權受到行政行為侵害時,無論是否是直接利害關系人,都有權提起訴訟,要求有關部門追究法律責任。環境權理論的興起為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理論基礎。
中國憲法規定:“中國人民和國家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依照法律,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務以及社會事務。”環境資源就其自然屬性和人類生活的必備要素而言,是全體公民的* * *資源和公共財產,任何人不得任意支配、占有和損害;國家在全體業主委托的基礎上行使管理權,所以政府作為委托人有責任管理好這些物業。
當行政機關只顧當地經濟發展和財政收入增加,而忽視日益嚴重的環境汙染和環境破壞,行政機關在汙染防治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時,任何公民、組織和特定國家機關均可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監督政府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依法履行職責或者依法管理環境。
環境作為壹種社會公共利益,與每個人的利益息息相關。環境法是壹種社會法。從社會法學的角度來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基於社會法的理念,具有社會法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