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個很簡單的例子,人肉搜索。
從去年到現在涉及人肉搜索的三個案例:扔狗案,唐山車禍案,江歌案。每個人都討厭那個扔狗的女孩,黃淑芬和劉鑫。受害者的狗主人趙勇和江格木都在網上公布了對方的真實姓名、聯系方式和家庭住址,隨後網友們聯合起來,甚至上門圍堵詛咒。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壹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互聯網公開自然人的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的,,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名受害者都犯過罪。
當然,黃淑芬和劉鑫沒有報警或起訴。
那個扔狗的女孩報了警。於是警察把兩人都拘留了10天(警察還放水了)
拘留扔狗女子的理由是她損壞了狗主人的個人財產(在我國,寵物屬於個人財產)。狗主人被拘留是因為她公布了扔狗女子的個人信息。
其實拿起法律條文,兩者也應該是三年以上五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