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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規範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幾種模式如下

目前,規範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幾種模式如下:

行政處罰範圍內的自由裁量權:即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實施行政處罰時,可以在法定的處罰範圍內自由選擇。包括同壹刑種的自由選擇和不同刑種的自由選擇。

選擇行為自由裁量權:即行政機關在選擇具體行政行為時擁有自由裁量權,包括作為和不作為。

關於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期限的自由裁量權:相當壹部分行政法規沒有規定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期限,這說明行政機關有選擇何時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自由。

確定事實性質的自由裁量權:即行政機關擁有確定行政相對人行為性質或所管理事項性質的自由裁量權。

情節嚴重程度認定上的自由裁量權:我國很多行政法規都有“情節輕微”、“情節嚴重”等模糊用語,沒有法定的情節嚴重程度認定條件,以至於行政機關對情節嚴重程度有自由裁量權。

決定就是執行的自由裁量權:即大多數法律法規規定,行政機關決定是否執行行政決定,具有特定的執行力。

行政自由裁量權法律規制的模式轉換——從單壹的硬法或軟法模式到軟硬兼施的混合法模式——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法律規制可分為硬法制度、軟法制度和軟硬兼施的混合法制度三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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