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受理後,應當審查是否符合立案標準,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予以治安處罰或者移送有關部門;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依法偵查,收集證據,破案,懲治犯罪嫌疑人。具體規定如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六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接到公民的拐賣、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的,應當立即受理,詢問情況,並制作筆錄。經核實後,由誘拐者、報案人、控告人、報案人、自首人簽名、按手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
第壹百七十四條經審查,尚不夠刑事處罰給予行政處理的,應當依法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擴展數據: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申請人是受害人;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名稱、通訊地址或者單位;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有壹些證據表明他遭受了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的威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可以包括以下壹項或者多項內容:
禁止被申請人毆打、威脅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親友;禁止被告騷擾或跟蹤申請人,或與申請人或可能受傷的未成年子女進行不受歡迎的接觸;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生效期間,壹方不得擅自處分夫妻價值較大的財產;必要且具備條件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暫時搬出雙方共有的住所;
禁止被申請人在下列場所200米範圍內活動:申請人的住所、學校、工作單位或者申請人經常出入的其他場所;必要時,責令被調查人自費接受心理治療;保護申請人及其特定親屬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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