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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違法記分的法律法規

道路違法記分的法律法規

法律責任

1.機動車駕駛人在壹個記分周期內累計達到12分,其機動車駕駛證未被依法扣留或者在接到滿分教育通知後30日內拒不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的滿分學習考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宣布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2.機動車駕駛人要求他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記分並支付經濟利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經濟利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五萬元;同時,對原有的交通違法行為將依法進行處罰。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記分處罰謀取經濟利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五萬元;同時,依法撤銷原行政處罰決定。

3.機動車駕駛人參加滿分教育時在簽註學習記錄和滿分學習考試中作弊的,相應的學習記錄和考試成績無效,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1000元以下罰款。機動車駕駛人在參加交通安全教育扣除交通違法記分時弄虛作假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撤銷,恢復相應記分,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4.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實施交通違法記分管理,應當接受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實施交通違法行為管理,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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