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刑事案件中,被公訴機關指控犯罪的壹方稱為“被告”,而在民商事案件中,壹方稱為“被告”(對應原告)。簡單來說,刑事案件沒有“被告”,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也沒有“被告”。當事人的稱謂因案件性質不同而不同,這壹點不容混淆。被告是指被指控侵犯原告民事權益,被人民法院通知的人,是“原告”的對稱。被告是民事訴訟的壹方當事人。任何具有訴訟權利和行為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被告。被告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企業、事業單位、組織。被告的稱謂只是訴訟程序的壹種假設。被告是否真的與原告存在民事權利糾紛,是否應當追究民事責任,只有在法院審理並作出判決後才能確定。因此,不能認為被告無理取鬧。被告在民事訴訟中與原告具有平等的訴訟地位,享有廣泛的民事權利,並承擔相應的訴訟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
第十壹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壹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獲得辯護的權利,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訴訟參與人有權控告法官、檢察官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