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體現在兩個方面:壹是民事訴訟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第二,人民法院對訴訟當事人適用法律壹律平等。所謂訴訟權利平等,是指無論當事人是公民、法人還是其他組織,其地位、權利、財力不同,在訴訟中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如雙方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申請回避、收集和提供證據、查閱、復制與本案有關的材料(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除外)進行辯論、請求調解、申請執行、申請再審等。而且雙方當事人具有平等的訴訟義務,比如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應當保障當事人平等行使訴訟權利,要求所有當事人依法履行義務。需要註意的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並不相同,而是對等的。比如原告享有起訴權,被告享有反訴權。權利對等體現了權利的平等。所謂對訴訟當事人適用法律平等,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不分公民的民族、種族、性別、職業、社會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不論法人,不論其他組織是全民所有、集體所有還是私人所有,在程序法和實體法的適用上都是平等的,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民事訴訟當事人對訴訟當事人,包括在中國境內從事民事訴訟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平等適用法律。只有當外國法院限制我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時,我國人民法院才實行對等原則,即對我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給予同等限制。
訴訟受法律保護,其結果相對公正,雙方在訴訟過程中地位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