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強調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法律地位平等,是因為行政訴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行政活動中,行政機關代表國家行使行政權力,處於管理者的主導地位。行政訴訟的原告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行政活動中處於從屬地位。兩者分屬管理人和被管理人管轄,法律地位不平等。但是,當雙方的行政糾紛依法進入行政訴訟時,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和作為原告的行政相對人在行政訴訟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行政機關不能再以管理者和領導者自居。
3.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法律地位平等。首先,說明行政訴訟雙方都是行政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這意味著當事人的訴訟地位是完全平等的,處於同等的法律地位,受人民法院判決的約束。第二,雙方的訴訟權利和義務是法律規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八條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法律地位平等。
第十條當事人有權在行政訴訟中進行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