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對可以補正或者更正的訴訟,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補正或者在指定期限內補正;已經改正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依法審理。重復起訴通常是基於同壹事實和理由提起的訴訟,或者是就同壹案件向兩個法院提起的訴訟。
起訴不被接受的情況有:
1,請求不在行政管轄範圍內;
2.檢察官沒有資格作為原告的訴訟主體;
3.公訴人錯列被告人,拒不換;
4、法律規定必須是法定的或指定的代理人和代表進行訴訟,不是法定的或指定的代理人和代表進行訴訟;
5.訴訟代理人不符合法定條件提起訴訟的;
6、無正當理由超過法定期限起訴的。
綜上,如果當事人反復起訴,法院可能會裁定不予受理。重復起訴是基於同壹事實和理由提起的訴訟,或者就同壹案件向兩個法院提起的訴訟。重復起訴的,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6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二十二條規定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