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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性質或民事行為效力與人民法院認定不壹致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以往認為法院應當行使解釋權,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以提高訴訟效率,但這涉嫌違反中立原則。合理的是,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不應簡單駁回,也不應尋根究底。

按照法院的理解,判決是違反辯論原則和懲罰原則作出的,導致判決突擊。法院應該把這個問題作為爭議的焦點來審理,讓雙方充分辯論。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五十三條。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認定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不同。

人民法院應當將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作為審理的重點。但是,法律關系的性質對判決的理由和結果沒有影響,或者有關問題已經過當事人充分辯論。

前款情形下,當事人根據開庭審理情況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並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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