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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庭宣判與常規宣判的區別

法律解析:當庭宣判的,應當在5日內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布後立即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六條宣告的判決,壹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在5日內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布後立即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送達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合議庭評議決定後,由審判長當庭宣判。當庭宣判後,應當在5日內送達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人民檢察院、辯護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定期宣判是在審判後的另壹天宣布判決的活動。定期宣判的,合議庭應當在宣判前提前宣布宣判的時間、地點,傳喚當事人,通知公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判決宣告後,應當立即送達當事人和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判決生效後,還應當送達被告人所在單位或者原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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