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管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換發,受理其他與機動車和駕駛員相關的業務。
查詢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確認申請人是否已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未滿兩年、被依法吊銷未滿三年、因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被吊銷,以及申請人累計記分情況。按職責權限審核或審批機動車和駕駛證的相關手續;審核進口機動車手續,監督各崗位進口機動車登記;掌握發放許可證的數量;處理監督崗反映的問題;檢查和監督各崗位的工作;接受群眾投訴;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法律依據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三條車管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應當遵循嚴格、公開、公平、便民的原則。
車管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應當依法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程序和期限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車管所應當在辦公場所公示申請事項、條件、依據、程序、時限、收費標準、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表示範文本。
省級、設區的市或者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互聯網上建立主頁,發布信息,方便群眾查閱辦理機動車駕駛證相關規定,查詢駕駛證使用狀況、交通違法行為和記分情況,下載使用相關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