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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如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

根據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履行法律監督職責,需要做到以下幾點:

1)行政權力合法化。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行政管理。

2)行政權力合理化。即在運用行政權力時,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

3)正當程序。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應當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依法受保護的個人隱私的除外。重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嚴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相對人、利害關系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

4)高效便捷。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遵循法定時限,積極履行法定職責,提高工作效率,提供優質服務,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5)誠實守信。行政機關公布的內容應當全面、準確、真實。

6)權責統壹。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時,應當由法律法規賦予相應的執法手段。行政機關違法或者不當行使職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實現權責統壹。依法執法有保障,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必究,侵權必賠。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各級政府要堅持在黨的領導下、在法治軌道上工作,創新執法體制,完善執法程序,推進綜合執法,嚴格執法責任,建立權威高效的依法行政體系,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格、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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